《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个人所得税并不陌生。前阵子,薇娅被曝出偷税的新闻。依据薇娅的收入情况,其向国家缴纳税款是应尽的义务。根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薇娅2019年至2020年期间偷逃税款为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薇娅在被查到偷税行为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于其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报告少缴的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于薇娅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因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而对于薇娅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1.16亿元,因违法程度相对较轻,故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
近几年出现了多起名人偷税漏税的事件,天价罚款也屡屡刷新了我们的认知。虽然普通老百姓没有薇娅这么雄厚的财力,但在“吃瓜”的同时,我们也应保持警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是就说,纳税人应积极缴纳税款,不然可能被行政处罚,严重的也会涉及刑事犯罪。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韦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