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受伤 企业承担 2024年12月18日  

  □通讯员 徐宁芝

  本报讯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熊某的仲裁申请书,申请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各类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7万元。经过仲裁,因公司未依法为熊某缴纳工伤保险,其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熊某于去年3月在我市某工地干活时眼部受伤。同年7月,熊某在工地干活时胸部和手腕再次受伤。两次均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分别为十级和九级。由于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熊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职工履职的社会责任,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获得工伤赔偿,同时分担企业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