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张 宇
通讯员 陆承焕 朱乔乔
本报讯 “感谢法院为我争取了权益。”日前,外来务工人员老孙(化名)赢了官司后长舒一口气。
数月前,小作坊老板陈某在招工市场公告栏里张贴了招工广告。老孙添加了陈某的微信,通过微信向陈某交了100元“用工押金”后,按陈某发送的工厂定位前往试工。试工期间,老孙在操作机器时右手受伤,但因陈某并未对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最终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老孙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依据人身损害六级伤残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80万余元。
可陈某否认了试工一说,称其从未招用老孙,并解释微信收取的100元为找工作押金而非“用工押金”,对老孙所说的试工并不知情,也未让老孙上手操作机器。陈某还反称老孙未经许可私自操作机器,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添加老孙微信后收取了100元押金,还将厂内工人的微信和工厂定位发送给老孙,即表示愿意接收老孙提供劳务。因老孙在陈某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条件时操作机器受伤,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陈某明知其操作机器存在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尽到岗前培训和安全保障义务,劳务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对老孙的受伤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50万余元赔偿款。后陈某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在此类案件中,工作时间短、仅在试工期间等均不是影响法律关系认定的因素。法院会在分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是否达成试工或用工合意、是否进行岗位培训、是否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后综合判断,最大程度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